聊城市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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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聊城市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基本编码 370217247000 实施编码 11371500004428215B3370217247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2、
行使层级 3,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32号人防办公楼411综合科
电话咨询:0635-8908038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5-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32号人防办公楼411综合科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二)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90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二)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出具处罚决定书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635-8908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