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聊城市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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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217180000 | 实施编码 | 11371500004428215B337021718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9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32号人防办公楼411综合科 电话咨询:0635-8908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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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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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32号人防办公楼411综合科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5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等违法行为的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9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出具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