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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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5116003 | 实施编码 | 11371500MB2862819G3000115116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3.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4,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9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1)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统一受理窗口1-9号;
(2)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投资项目审批科。 咨询电话:0635-8902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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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楼督查考核科 投诉电话: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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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统一受理窗口1-9号 窗口名称:统一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9号 受理时间:3月至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至次年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查看原文 | |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 自然资发 〔2023〕69号 | 四、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 |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查看原文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 中发〔2019〕18号 | (十三)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地方管理和创新活动留有空间。 (十五)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 查看原文 | |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29号 | 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要求 2.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3.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以及需要征求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单位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沟通衔接,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实施。 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严格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查看原文 | |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30号 |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做实做细做优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前期工作,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 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经工程可行性论证、已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列出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落地上图。 二、联合开展选址选线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在选址选线工作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要加强多方案比选,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 三、严格落实节约集约 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进行分析比选,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补充耕地落实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应因地制宜优先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在满足安全生产等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提升项目节地水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严格按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审查项目用地规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地形地貌和耕地分布情况,区分项目类型,科学确定项目总用地规模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比上限;加快建立重大项目节地案例库,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四、改进优化用地审批 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内容。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与用地预审时相比,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的,从严审查;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 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线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 五、协同推进项目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共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主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提供合规性分析等支撑性、基础性服务。 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等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防止“未批先建”。有关部门对于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各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指导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附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要点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 查看原文 | |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8〕3号 |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 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 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 (1)省级高速公路。 (2)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四)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二、严格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论证 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踏勘论证,并在用地预审初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对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入库要求,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 三、严格用地预审事后监管 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管理和补划方案的要求,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上图入库工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管平台进行严格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进行动态监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列为监管的重点内容,通过实地核查、遥感监测、卫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实行全链条管理,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初审报告格式 3.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格式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 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 | 查看原文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九条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查看原文 | |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2号 |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1号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要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会同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以下简称“济青烟3市政府”),组织“两区”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7月底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与“两区”签订委托书,将“两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两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济青烟3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指导“两区”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两区”要切实做好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查看原文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新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选址(地上、地下)图层及坐标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政府网站上下载空白表格进行填报 |
县(区)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具备项目所经区域市、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
县(区)人民政府关于XXX工程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的承诺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由政府出具的相关承诺 |
市级现场踏勘报告(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踏勘报告/项目占用耕地的踏勘报告)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需要进行踏勘的建设项目出具有关意见 |
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图件(现状图、标注项目位置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项目区位图(城乡规划图),项目路线(方案)示意图 | 4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申请人在法定版本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件中标注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按要求需要编制的项目提供)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政府有关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划文件、重点项目库等文件 |
违法用地的处罚材料(涉及违法用地)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涉及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需出具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的文件 |
项目用地选址规划报告及专家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未涵盖的)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办理XXX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从政府对外公布的网站下载,参照省厅公布的模板,据实完善相关报告。 |
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材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区分属于允许有限认为活动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两种类型,由相应部门出具有关意见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