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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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231G70000 | 实施编码 | 11371500MB286333643370231G7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5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2^3、 |
行使层级 | 2,3,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3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6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号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楼202室(计量与认证认可执法科) 电话咨询:0635-85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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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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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号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楼202室(计量与认证认可执法科)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n(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n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n(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n(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n(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n(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 三十个工作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属于本部门管辖 | 立案或不予立案 |
审查 | 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 十个工作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同意处理意见、建议纠正、建议补充调查 |
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五十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