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聊城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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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225199000 | 实施编码 | 11371500MB28673299337022519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5、 |
行使层级 | 2,3,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3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4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18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结案 | ||
网办深度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聊城市昌润北路68号707室 电话咨询:0635-8287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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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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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聊城市昌润北路68号707室
受理时间:3月至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至次年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无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 |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审查行政处罚合法性 | 无 | 根据初步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据查证属实的,作为立案的根据 | 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 |
违法告知 |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审查行政处罚合法性 | 无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处罚决定 |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审查行政处罚合法性 | 90天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