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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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编码 370220061000 实施编码 11371500MB2865470R337022006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7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3、
行使层级 3,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路24号402室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电话咨询:0635-8287117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5-828711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路24号402室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受理时间:10-4月冬季: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5-9月夏季: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查看原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农村部 (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进行立案 15 合法性审查 制作立案审批表
审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进行调查核实 按照法律规定 对涉案物证、书证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决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决定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 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结 对案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按照法律规定 一案一卷 对案卷进行立卷归档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对伪造检测机构的吊销执照吗?
回答: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