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政府采购检查

打印 下载 我要申报
实施主体 聊城市财政局 承办机构 聊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基本编码 370613321000 实施编码 11371500004431908g237061332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4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2,3,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政府采购检查决定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19号聊城市财政局5楼501室(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电话咨询:0635-8681158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5-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19号聊城市财政局5楼501室(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5 月-9 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10 月-4 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查看原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查看原文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三)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四)实际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六)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政府采购检查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检查 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检查。 公布检查结果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如何确定检查对象
回答: 按双随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