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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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聊城市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基本编码 370217096000 实施编码 11371500004428215B3370217096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1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32号人防办公楼411综合科
电话咨询:0635-8908038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5-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32号人防办公楼411综合科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查看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查看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9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出具处罚决定书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635-8908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