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聊城市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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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217098000 | 实施编码 | 11371500004428215B3370217098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32号人防办公楼411综合科 电话咨询:0635-8908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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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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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32号人防办公楼411综合科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 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90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部门规章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出具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