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聊城市人防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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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217088000 | 实施编码 | 11371500004428215B3370217088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14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32号人防办公楼411综合科 电话咨询:0635-8908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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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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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32号人防办公楼411综合科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90 | 招标投标法 法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出具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