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房产交易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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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3017003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500004428215B337301700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12403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2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0,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网办深度 | 1,2,3,4,5,6,7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5号房金大厦二楼1-8号窗口 电话咨询:0635-8366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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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5-8366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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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5号房金大厦二楼1-8号窗口
受理时间:夏季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查看原文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4 | 1 | 3 | 1 | 20 | 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或住建部门备案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房屋租赁合同 | 1 | 1 | 3 | 1 | 10 |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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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3 | 1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核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备案或不予备案 |
受理 | 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进入审核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