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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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231280000 | 实施编码 | 11371500MB28633364337023128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16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5、 |
行使层级 | 2,3,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3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6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66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号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楼201室(价格收费执法科、特种设备执法科) 电话咨询:0635-85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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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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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号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楼201室(价格收费执法科、特种设备执法科)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号 |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 三十个工作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属于本部门管辖 | 立案或不予立案 |
审查 | 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 十个工作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同意处理意见、建议纠正、建议补充调查 |
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五十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