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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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231w37000 | 实施编码 | 11371500MB286333643370231w37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4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2^3、 |
行使层级 | 2,3,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3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6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号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楼202室(计量与认证认可执法科) 电话咨询:0635-85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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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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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号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2楼202室(计量与认证认可执法科)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 三十个工作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属于本部门管辖 | 立案或不予立案 |
审查 | 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 十个工作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 同意处理意见、建议纠正、建议补充调查 |
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五十日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