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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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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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2)、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3)、已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查询报告。4)、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5)、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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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1 |
10 |
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表格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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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土地出(转)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等)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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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20 |
不动产权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电子证照可由系统调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土地出(转)让合同由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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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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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
1 |
99 |
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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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和建设项目批后变更(延期)事项申请表(申请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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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20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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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材料受理 |
0.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材料审查 |
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做出是否审查通过的意见 |
许可前公告 |
许可前公告 |
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发布许可前公告 |
许可 |
批准 |
0.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许可 |
暂无法律救济
按职责范围确定
问题1:
审批时限为多久
回答: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问题2:
该审批许可收不收费?
回答:
审批不收费用。
问题3:
该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事什么?
回答:
受理、审查、许可前公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