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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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山东省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审批科、工程建设审批一科
基本编码 370115058000 实施编码 11371500MB2862819G337011505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39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1,3,4,5,6,9 通办范围 3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1
特别程序时限 不少于7日(不计入审批时限),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许可前公告 特别程序种类 不少于7日(不计入审批时限),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许可前公告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4 权限划分 市、县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工作日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网办深度 1^6^2^3^4^5
本事项支持 1^6^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1-9号
电话咨询:0635-8903717;0635-890708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5-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1-9号
受理时间:每年3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至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2)、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3)、已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查询报告。4)、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5)、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 3 3 1 10 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表格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土地出(转)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等)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1 3 1 20 不动产权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电子证照可由系统调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土地出(转)让合同由申请人自备)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1 1 3 1 99 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和建设项目批后变更(延期)事项申请表(申请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 1 1 3 1 20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材料受理 0.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 材料审查 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做出是否审查通过的意见
许可前公告 许可前公告 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发布许可前公告
许可 批准 0.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许可
暂无法律救济
按职责范围确定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审批时限为多久
回答: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问题2: 该审批许可收不收费?
回答: 审批不收费用。
问题3: 该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事什么?
回答: 受理、审查、许可前公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