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东阿县交警队 | 承办机构 | 东阿县交警大队,交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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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209082000 | 实施编码 | 1137150066809983X6737020908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1 |
事项版本 | 7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5、 |
行使层级 | 2,3,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
本事项支持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交警大队一楼,三号窗口 电话咨询:0635-7185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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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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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交警大队一楼,三号窗口
受理时间:夏季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春秋冬季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 |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即办 |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受理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