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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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东阿县交警队 承办机构 东阿县交警大队,交管科
基本编码 370209082000 实施编码 1137150066809983X6737020908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7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5、
行使层级 2,3,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交警大队一楼,三号窗口
电话咨询:0635-718576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5-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交警大队一楼,三号窗口
受理时间:夏季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春秋冬季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即办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受理完成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去哪儿办理?
回答: 去东阿交警大队一楼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