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东阿县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东阿县公安局(户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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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09008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524004431887Q4370709008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24.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1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10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居住证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32号幸福港湾C座东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1-4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5-7176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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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32号幸福港湾C座东阿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服务专区1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5-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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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32号幸福港湾C座东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1-4号窗口 窗口名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32号幸福港湾C座东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1-4号窗口 窗口编号: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32号幸福港湾C座东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1-4号窗口 受理时间:春季时间3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 下午:14:00-17:30);夏季时间5月 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 下午:14:30-18:00);秋冬时间10月 1日至次年2月28(29)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 下午:13:40-17:10)(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居住证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公布 |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 查看原文 |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公通字[2021]12号 | 第六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六十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六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换)领、注销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 查看原文 |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公通字[2021]12号 | 第六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六十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六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换)领、注销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3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个人自备 |
合法稳定住所一并提交住宿证明等材料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个人自备 |
合法稳定就业的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个人自备 |
连续就读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个人自备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