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基本编码 00013113100002 实施编码 11371500MB28633364300013113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统一受理窗口1-9号
咨询电话:0635-851996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号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楼403室(行政审批协调服务科)
投诉电话:0635-851019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统一受理窗口1-9号
窗口名称:统一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9号
受理时间:3月至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10月至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看原文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查看原文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2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政府部门核发
4.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4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99 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5.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99 提供报纸样张
2.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 1 1 份 1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99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可以提供免费寄递服务?
回答: 是。
问题2: 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
问题3: 是否可以预约办理?
回答: 可以,预约电话0635-851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