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
---|---|---|---|
基本编码 | 00013113100001 | 实施编码 | 11371500MB28633364300013113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6.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统一受理窗口1-9号 咨询电话:0635-8519962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号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楼403室(行政审批协调服务科) 投诉电话:0635-8510195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统一受理窗口1-9号 窗口名称:统一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9号 受理时间:3月至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10月至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发〔2013〕19号 |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查看原文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 第六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应冠以总行的名称,标明所在地地名,并缀以分行。 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外资银行、承包经营管理等。 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 企业负责人是指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 经营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 第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企业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外国企业登记注册后,向其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 第九条 外国企业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企业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查看原文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 4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项目合同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9 | 合作单位出具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验资报告 | 1 | 1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9 | 验资机构出具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2 | 1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并提交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1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